一、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,加强物资管理工作,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,根据国家教委《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,制定我院《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。
二、有下列主观原因,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。
1、在提运、保管、外借或使用过程中,玩忽职守,致使设备器材受震、受潮、腐蚀、生锈、账目混乱造成损失者。
2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,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者。
3、未经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卸、改装设备器材者。
4、尚未掌握操作技术、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设备器材者。
5、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、教师指导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者
6、个人借用设备器材,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。
三、处理办法:
1、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,应积极设法挽救,减少损失,及时填写< <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报告单>>报主管部门,查明情况和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。对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态度恶劣者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2、损坏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或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学院领导负责组织严格审查,立案进行处理。
3、赔偿费用一次偿还,赔偿费全部上交财务处,办理财务和账务手续。